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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建建字[2009]123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
現將我廳制定、修訂的《山西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項安全生產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晉建辦字[2006]393號)、《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接報與應急處置工作程序》(晉建辦字[2006]394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建設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山西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消除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進一步推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含風景名勝區)對建筑施工安全、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運營安全和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根據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
“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小,檢查發現后能夠立即進行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和治理方能夠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屬的施工項目、運營設施等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督查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安全監管工作,每年組織一到兩次集中的隱患排查。省建設廳負責指導、督查和抽查。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時要實行“一患一檔”隱患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隱患部位、隱患類型、主要問題、公示情況、整改責任人、計劃完成期限、整改資金落實情況、整改審查意見和驗收結果等;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隱患,應建立排查檔案,并督促整改、跟蹤治理。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一般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對重大隱患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派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已發現的重大隱患,用警示性標牌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狀態、隱患位置、整改責任人、整改開始時間、整改計劃完成時間等。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季度向社會公示現存的重大隱患,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重大隱患可能對周邊社會公眾、公共設施等造成危害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上進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應逐級上報,同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單位通報,要求協助治理。上報中應說明已采取的有關治理措施,通報中應說明要求協助治理有關事項及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出的重大隱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處,必要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啟動聯合執法機制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完成重大隱患的整改后,應報請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查驗收。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設系統重大隱患和等級事故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及時發現和整治安全生產重大隱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建設系統重大隱患和等級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設施運營、直管公房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和發生的等級事故。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系統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等級事故,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省建設廳接受舉報部門設在廳安委會辦公室。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確定專門的舉報受理機構,專人負責,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安全生產隱患、事故舉報后,應如實登記,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應由其他部門受理的,按規定移送同級有關部門處理;應由上級部門或者下級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上報上級部門或者批轉下級部門處理。移送、上報、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條 舉報人原則上向重大隱患和發生等級事故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也可向省建設廳直接舉報。所舉報的情況應具體明確,舉報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
第六條 省建設廳接到舉報后,責成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省建設廳認為有必要時可直接調查核實。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結的舉報事件,對署名舉報的,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對上級交辦的,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上級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要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案件過程中,應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刁難、壓制舉報。對舉報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真相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有關證人等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對借舉報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或以舉報為名制造事端、干擾正常工作次序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對舉報案件經查屬實的,查處部門辦結案件后,可給舉報人予以適當的獎勵。對查處違法行為的罰款,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省建設廳接受舉報部門為廳安委會辦公室。
電 話:0351-3580075
電子郵箱:jsaq@sxjs.gov.cn
通信地址:太原市建設北路85號 郵編: 030013
山西省建設系統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系統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除按照本制度進行監控管理外,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還應符合《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控工作。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企業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和監控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危險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范圍,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進行安全分析,辨識出重大危險源,并根據危險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級管理臺帳。對于重大危險源應掛牌公示、監控。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應嚴格遵守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接受管理。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體系,明確責任、落實責任。制定消除或減少其危險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緊急救護器材、設備、措施等,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治理重大危險源或在其危險危害波及區域作業時,應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確保作業人員清楚掌握作業技術要領和存在的危險因素。其作業人員涉及特種作業的,應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在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立即向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山西省建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建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事故報告應采用網上快報和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報告,隨后進行網上快報和書面報告。并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及時續報。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事故月報零報告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次月5日前,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計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事故情況。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等級,按照《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接報與應急處置工作程序》進行處置。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八條 省建設廳安全事故接報實行對口接收,統一上報。即按照業務歸口由相關處室(站、辦)對口接收、處置,由廳安委會辦公室統一上報。
第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同級人民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建設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明確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批復意見,責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組織落實。不屬于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權限范圍內的事項,應報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有關單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山西省建設廳
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廳安委會)工作制度和機制,充分發揮廳安委會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廳安委會組成
廳安委會主任由省建設廳廳長擔任,副主任由與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分管廳領導擔任,成員由有關業務處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廳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安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條 廳安委會主要工作任務
廳安委會是省建設廳的議事協調機構,同時作為省建設廳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廳安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建設廳黨組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確定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責任分工,研究制定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廳安委會主要職責
?。ㄒ唬┭芯?、制定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安全工作要點;
?。ǘ徸h需提交廳辦公會議審定的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ㄈ┭芯繑M定需經廳黨組會議討論決策的涉及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立、職能和預算經費調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議;
?。ㄋ模┓治鋈〗ㄔO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形勢,指導、督查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督查和專項整治等工作;
?。ㄎ澹┩瓿墒≌参瘯蛷d黨組會議安排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他工作;
?。┲笇Ц魇薪ㄔO系統安委會的工作。
第五條 廳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ㄒ唬M定全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研究、提出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重要政策、制度、措施;
?。ǘ┨岢鲩_展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工作建議并組織實施;及時轉發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領導講話,及時起草印發有關安全預警通知、重大事故通報等文件;
?。ㄈ┴撠熍c建設部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廳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市安委會及辦公室的日常聯系,報送、傳達重要情況和有關信息;加強與成員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ㄋ模┗I備廳安委會會議,印發會議通知,起草會議紀要;督促、檢查廳安委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并及時向安委會負責人報告;
?。ㄎ澹┙M織開展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培訓和宣傳工作;
?。┏修k廳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廳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廳有關處室、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所管理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芈鋵嵃踩a的法律、法規,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ǘM定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牽頭組織實施;
?。ㄈ﹪栏褚勒辗?、法規、標準規定的條件、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審批事項進行審查;
?。ㄋ模┒ㄆ谙驈d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ㄎ澹┙M織開展安全生產督查工作;
?。┴撠熕芾硇袠I、領域安全事故的接報和處置指導;
?。ㄆ撸┩瓿蓮d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廳安委會有關制度
?。ㄒ唬h制度
1、廳安委會會議分為例行會議和專題會議,由廳安委會主任主持召開。
2、例行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聽取各成員單位特別是有關責任處室、單位關于季度、全年安全生產、綜合防災和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匯報,下季度、下一年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和工作安排意見;研究討論安委會辦公室提交安委會審議的事項;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
3、專題會議可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召開。
4、例行會議和專題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廳安委會全體成員單位、各市建設、園林、市政、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抄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br />
?。ǘ┪募灠l制度
廳安委會文件由安委會主任簽發;廳安委會辦公室文件由廳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br />
?。ㄈ┦鹿式訄蠛蛻碧幹弥贫取 ?br />
廳安委會成員單位接到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報告后,應按《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接報與應急處置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和處置指導?!?br />
?。ㄋ模┦鹿尸F場調查制度
建設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處室、單位應及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調查核實事故情況。
1、發生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有關處室、單位要派人趕赴現場;
2、發生一次死亡3至5人的安全事故,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要趕赴現場;
3、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分管廳長、有關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趕赴現場調查;
4、調查情況要及時向廳安委會匯報?!?br />
?。ㄎ澹┘s談制度
建設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談。
?。H寺撓抵贫?nbsp;
廳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指定專人擔任本處室、單位的聯系人,承擔以下工作:
1、負責與廳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聯系;
2、收集、整理、傳遞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3、每季度末前10日向廳安委會辦公室書面報送本季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下季度有關工作安排;
4、年度及時報有關本處室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有關工作安排;
5、承辦所在處室、單位安全事故的接報工作?!?br />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
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執法效率,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是指省建設廳內設相關職能處室(站、辦)(以下簡稱“職能處室”)的聯合執法;超出省建設廳職責范圍的,應按照《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
第三條 各職能處室按業務歸口具體牽頭負責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工作,負責起草聯合執法行動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需參與聯合執法的相關職能處室等事項。
第四條 各職能處室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熟悉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第五條 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堅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職能處室根據職責和法定程序聯合進行調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統一安排,各司其職,依法行政、廉政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 聯合執法主要檢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ㄒ唬┏R巻訖C制。各職能處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聯合執法的,由牽頭職能處室擬定聯合執法方案,并組織實施。
?。ǘm梿訖C制。需要對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由牽頭職能處室擬定聯合執法方案,并組織實施。
?。ㄈ┩话l啟動機制。發生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行動的,牽頭職能處室應立即擬定聯合執法方案,經批準后,立即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職能處室在獨立執法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由其他職能處室執法事項的,本職能處室應將該事項書面告知其他相關職能處室,提出執法建議。必要時及時啟動聯合執法機制。
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省建設廳對建設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存在問題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約見談話。
第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約談:
?。ㄒ唬┌l生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
?。ǘ┌肽陜劝l生兩起一般等級事故的;
?。ㄈ┌踩a問題較多,安全生產形勢比較嚴峻的;
?。ㄋ模┌l生對社會影響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第四條 約談對象
?。ㄒ唬┌l生事故或存在問題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
?。ǘ┴撚邪踩O管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監管的單位(機構)主要負責人;
?。ㄈ┢渌J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五條 約談前,省建設廳向被約談單位發出約談通知。被約談單位按照約談通知要求準備書面材料,內容包括:約談事項基本情況、經過、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采取的措施,安全生產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條 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患s談單位負責人對事故的情況或存在的問題作說明。內容包括:原因及處理經過,目前存在的問題,應吸取的教訓和采取的措施;
?。ǘ┦〗ㄔO廳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并提出處理建議;
?。ㄈ┬纬蓵婕s談記錄。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應當在約談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建設廳寫出約談要求的落實情況報告。
第八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后仍不采取改進措施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約談的有關內容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布,必要時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督查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的落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督查由省建設廳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組織一至二次,專項督查可根據實際情況和上級要求隨時組織實施。
第三條 安全生產督查應當制定詳細的督查方案,明確目標、時間、范圍、形式、內容和要求。
第四條 督查組應當抽調具有執法資格和具備較強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知識的人員,明確督查人員的工作職責,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督查工作。
第五條 督查組在督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對于重大隱患,應立即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督查組應做好督查記錄,建立督查檔案。督查組對限期整改或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書面通知有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跟蹤督辦,并限期辦結。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督辦情況書面材料按要求反饋上報督查組。
第七條 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省建設廳應提請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并向省政府報告。
第八條 督查結束后,省建設廳應認真進行總結,通報督查情況,查處有關問題,制定相應的措施。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督查結果。
第九條 省建設廳將督查過程中的相關文書、重要資料存檔。
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接報與應急處置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建設系統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簡稱事故與災害)的預防、接報與應急處置工作,確保省建設廳接報、應急處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據建設部工作程序,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省建設廳處理的建設系統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的預防、接報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條 省建設廳應急機構分為應急管理機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三類。
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簡稱安委會)是山西省建設廳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的應急管理工作。
安委會辦公室是省建設廳應急管理機構的辦事機構,統籌指導、協調、督促并密切配合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有關職能處室(站、辦)是省建設廳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相應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職責分工如下:
城市建設管理處為市政公用行業和風景名勝區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相應事故預防、接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修訂相應應急預案。
房地產業管理處為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相應事故預防、接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勘察設計管理處為建設領域地震災害方面的響應與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相應事故預防、接報和響應與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修訂相應應急預案。
村鎮建設管理處為村鎮建設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并負責相應指導性應急預案的管理修訂。
省建筑安全監督站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相應事故預防、接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修訂相應應急預案。
省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相應事故預防、接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管理、修訂相應應急預案。
第五條 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根據省建設廳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應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和業務工作特點,做好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相關的基礎性工作:
?。ㄒ唬┳⒁飧黝惷襟w有關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的信息,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情況后,報告分管廳領導;
?。ǘ┒ㄆ陂_展安全形勢分析,判斷各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源和災害源,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預案或對預案進行修訂,并組織檢查落實;
?。ㄈ└鶕枰皶r擬定有關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的政策和提出立法建議,并監督實施;
?。ㄋ模└鶕ㄔO領域安全科技發展情況,推廣應用新的安全防范技術;
?。ㄎ澹┘皶r組織制訂、修訂相關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c日常工作中各類專家組織相結合,建立應對各類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的專家信息庫;
?。ㄆ撸┙⑹韧庀嚓P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基本情況的信息儲備;
?。ò耍┳⒅貙W習交流國內外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預防、處置的先進經驗。
第七條 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接報實行對口接收,統一上報的原則。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鲬惫芾砉ぷ鳈C構對口接收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報告;
?。ǘ┝⒓聪虬参瘯魅?、副主任及分管相應工作的廳負責人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同時向安委會辦公室通報情況;
?。ㄈ└鶕参瘯噶?,迅速向事發地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傳達省建設廳的初步應急處置意見;
?。ㄋ模└鶕鹿屎蜑暮︻愋图凹墑e,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ㄎ澹┡浜习参瘯k公室向省政府、建設部書面進行快報;
?。┌匆幎ㄅ扇烁笆鹿尸F場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
?。ㄆ撸┫虬参瘯魅?、副主任及安委會辦公室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ò耍碧幹霉ぷ鹘Y束后,在7日內向安委會書面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災害)時間、地點、傷亡人數、房屋建筑和基礎設施破壞情況、災害及經濟損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內容;
?。ň牛Ρ敬问鹿视嘘P資料(文件、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等)進行歸納、整理,納入本處室(站、辦)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數據庫。
第八條 其他情形的報告程序規定:
?。ㄒ唬d政務值班室接到來自建設部、省委、省政府、省直有關廳局發(轉)來的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報告后,根據事故類型由廳辦公室負責直接報告廳長和分管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的廳領導,同時通知相應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
?。ǘ┌参瘯k公室接到除本條第(一)項以外的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同時通知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
?。ㄈ┯嘘P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接到不是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報告,應告知相應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同時通報安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 有關職能處室(站、辦)主要負責人是其職責范圍內安全事故接報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在出差、出國、休假期間,應明確代理負責人,負責接報工作。
第十條 建立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的快報制度。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快報程序如下:
?。ㄒ唬惫芾砉ぷ鳈C構接報;
?。ǘ┫虬参瘯魅位蚋敝魅握埵?,通報安委會辦公室;
?。ㄈ惫芾砉ぷ鳈C構填寫《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快報表》;
?。ㄋ模┌参瘯魅位蚋敝魅螌忛?,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審聽(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與災害由主任審閱,一般安全事故與較大、一般災害由副主任審閱);
?。ㄎ澹┘由w“山西省建設廳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章;
?。┌参瘯k公室向建設部和省政府值班室傳真報出;
?。ㄆ撸┌参瘯k公室承辦人向建設部和省政府值班室確認。
?。ò耍┌l生重大事件后,情況緊急時,經電話請示廳長同意后,用電話直接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對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按下列兩種方式進行分類應急處置:
?。ㄒ唬┌凑帐〗ㄔO廳發布的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的,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盡快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或指導性預案,依據所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ǘ┌凑瞻踩鹿逝c自然災害等級進行應急處置。
1、特別重大事故與自然災害:在省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廳長統籌協調,安委會辦公室統籌協調,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有關處室站辦協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按照省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由廳長決策,統一指揮,安委會辦公室統籌協調,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有關處室站辦協助配合。
3、較大、一般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分管廳領導決策指揮,安委會辦公室統籌協調,相應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其他處室站辦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每年應將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與以往相關事故與災害進行對比、分析,對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問題,向安委會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安委會辦公室應加強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對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數據庫建設的指導,并建立省建設廳統一的《山西省建設廳建設領域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數據庫》,作為廳領導進行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本工作程序包含六個附件:
附件1、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分類
2、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3、破壞性地震分級標準
4、山西省建設廳應急處置職責分工表
5、山西省建設廳應急機構主要職責
6、山西省建設廳安全事故與自然災害快報表
山西省建設廳建筑安全聯絡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建筑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建筑安全管理對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筑安全聯絡員是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總公司、各中央駐晉建筑施工單位指定的與省建設廳就建筑安全工作進行聯絡的專門人員。
第三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應當確定一名負責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擔任聯絡員。
第四條 建筑安全聯絡員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占?、整理、傳遞本地區內建筑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ǘ┓治霰镜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反饋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動態;
?。ㄈ┒酱俦镜貐^建筑安全生產事故快報、事故處罰等有關情況的上報工作;
?。ㄋ模┨岢龈倪M建筑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意見及建議;
?。ㄎ澹┌磿r參加聯絡員會議,并向會議通報近期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蛩趩挝活I導匯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意見。
第五條 建筑安全聯絡員會議由省建設廳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建筑安全聯絡員會議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六條 建筑安全聯絡員會議主要是分析全省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解決存在問題的建議,總結交流經驗,及時溝通建筑安全生產信息。
第七條 聯絡員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印發聯絡員單位,并抄報廳安委會主要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