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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ㄒ唬┐笮突A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ǘ┤炕蛘卟糠质褂脟匈Y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本省實際出發需要作補充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建設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招標方案的核準,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有關手續的,應當先履行手續,取得批準。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設立審批、核準、登記等涉及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事項;已經設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不進行招標、邀請招標或者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發布前款規定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第八條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
招標人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接受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范圍應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具體載明。
招標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提供支付擔保。
招標人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經濟補償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于5日,其出售價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條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經資格預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組織招標后,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經原招標方案核準部門批準,可以改變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帶資、墊資等手段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ㄒ唬┩稑巳酥g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ǘ┩稑巳酥g相互約定,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ㄈ┩稑巳酥g進行內部競價,先內定中標人,再參加投標;
?。ㄋ模┩稑巳酥g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
?。ㄒ唬┰陂_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文件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
?。ǘ┫蛲稑巳诵孤稑说?;
?。ㄈ┡c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
?。ㄋ模╊A先內定中標人;
?。ㄎ澹┢渌ㄍ稑诵袨?。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配套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派出重大建設項目稽查人員,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列入省人民政府重點工程的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照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水利、交通等行業和產業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工業經濟、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執法行為實施監察,可以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經立案查證,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理結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詢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招標人未在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降低資格等級,暫?;蛘呷∠袠舜碣Y格。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的,評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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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法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和財物;
?。ㄋ模┻`法從事招標代理工作;
?。ㄎ澹┻`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